(1)不到属地主管机关办理信访,直接到上级机关或国家机关上访,造成属地主管机关没有信访记录;
(2)不服主管机关信访回复的,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查,直接到上级机关或国家机关上访;
(3)不服主管机关信访复查的,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信访复核,直接到上级机关或国家机关上访;
(4)不服主管机关信访复核的,不愿意息诉罢访,直接到上级机关或国家机关上访;
(5)民事纠纷不走民事纠纷解决途径,强求要用信访途径来解决;
(6)搞不清楚信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本质区别,对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不服的,或对检察机关处理的个案不服的,不懂得或不愿意通过法定的申诉纠错程序办理,误以为人大可以直接纠正司法个案错误,到人大緾访的;
(7)上访人对国家行政机关与人大的法定职能分不清,有的也不愿意分清,把人大和行政机关都当成是政府,误认为:我有事,就要找你,我找你,你就要给我解决;
(8)出现信访条例第二十条列举行为的;
(9)不到法定地点办理上访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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